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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已初步纳入到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分5个部分、138条,还有17条宪法修正案,其内容涵盖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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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规定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这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新认识,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新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树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观念,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宪法的作用,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保障国家权力程序,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后来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它的实施受到了影响。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按照逻辑规律,政治宪法必然会受到来自事实层面的自我否定,而宪法政治必然会受到来自价值层面的自我肯定。

并提出了,百年中国立宪的逻辑怪圈就是政治立宪,文明的政治的最高形态就是宪法政治[1]。他们更注重宪政的工具理性,而非其价值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等宪政赖以建立的条件,甚至还理想主义地把宪政制度之确立作为后两者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忽略了它们至少应当同时并存的逻辑基础,从而人为地割裂了宪政制度的价值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关联,使得中国近代立宪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特征。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即深刻论述过法治之于政治的重要作用。虽然政治的运行也得以人为本,也得确认市民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

正如政治的功能具有多元性一样,宪法的功能也是具有多元性的。5.政治宪法注重政治之于宪法的影响力,以权力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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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却在于:政治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周延,使得我们在实践中永远无法找到一条切实有效的逻辑路径来求证并获得非法律部分政治问题的外延。且不论中西文化对于政治的解析有何不同的话语体系,从本体论上来说,政治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这两个范式的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因而具有不同的学理意义:宪法政治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属于前宪法现象的范畴,而政治宪法则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按笔者的理解,这里的法律,首先和主要体现为近代以来产生的根本大法——宪法。

1.宪法政治强调政治的运行以宪法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其政治理想虽然带有很重的伦理色彩,但他们却为政治正义性设 定了一个具有古典式宪政意味的价值准则。甚至还可以这样表述:任何宪法都不是超政治的。显然,后者更能在逻辑上获得正当性证明。

宪法政治即宪法运行的一种逻辑状态,外化为运行的宪法和运行的政治。史前社会是不存在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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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7页。也就是说,实证主义的方法只能适用于事实问题的研究,而对于价值问题的研究必须依靠逻辑分析的方法。

另一方面,政治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通过以上分析,在功能上目的性与工具性的区分明确了宪法与政治两个概念的确定性。[4]Hannah arendt, between past and future: eight exercises in political thought, new york: the viking press, 1968, p.155.[5]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p.26.[6]Michael halberstam, totalitarianism and the modern concept of politics,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37.[7]《尚书·毕命》。正如有人提及政治就是阶级社会中各权力主体为实现和维护其利益而以政权为核心所展开的活动及其所结成社会关系[9]。在很多问题上,似乎存在着西方国家用理论(或者称为价值)说话,而古老的中国用事实说话的区别[12]。因此,任何工具主义的泛政治化思潮都是缺少逻辑基础的。

政治权力是宪法运行的载体,但宪法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成为权力的附属物和政治的副产品。二、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基于逻辑学的一对结构范式考辨笔者以为,政治与宪法这两个范畴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结构范式:宪法政治(Constitution-Politics)和政治宪法(Political-Constitution)。

宪法政治内蕴了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导向。区分前宪法现象与宪法现象的逻辑学意义即在此。

因政治作用于宪法而凸现宪法之于政治的工具性,因而政治宪法常常成为制度性宪法、工具性宪法的代名词。历史与逻辑永远是统一的。

正如那些具有古典式宪政意味的价值准则不能称为宪法[11]。由于对宪法的分析掺杂了政治因素,自然就产生了诸多价值上的障碍,从而在逻辑上动摇了现代宪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基于人的属性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以人作为参照系的政治在逻辑上必然也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则以独特的类比逻辑诠释政治:凡在公共空间中展现的一切,从定义来说都是政治的(to be political),即使它不是行动的直接产物。

宪法是一种政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政治。一方面,宪法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比较起来,政治宪法倾向于一种制度建构是围绕一定的政治目的和需要而展开和设计的。因为,当作为观念的宪法无法通过事实宪法的种种表象获得真实性的逻辑证明时,宪法危机就会产生,宪法正当性的价值追问就会自觉和不自觉地陷入了逻辑困境。

从主观和客观相制约的一种状态,两个结构范式所具有的动态和静态特征,描述了问题结论的可行性。愚以为,以学理的方法来观察政治与宪法,其实质是以最有效的方法来研究最复杂的问题。

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宪法设计许多环节都存在着无法用逻辑加以分析的问题,影响了宪法的实施,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从逻辑上区分两个范式中概念构成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与事实属性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在古汉语中,政者谓之事,治者谓之理,政治即以政治之[8]。宪法政治即一种按照宪法来运行的政治运动形态,更具有动态性。

在理论上,或称之为宪法的泛政治化、政治工具化等等。如果说,人类政治和法律文明史的发展链条是由两段组成的话,其节点就是近代宪法的产生和政党政治的出现,正如把人类社会阶段划分为前资本主义和后资本主义两个阶段一样,近代资产阶级宪政革命无疑是人类政治法律文明史的一座里程碑。

毋庸置疑,观念宪法在引导事实宪法变迁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如亚里士多德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3]之命题来揭示人的政治属性。

2.在发生学上,宪法政治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属于前宪法现象的范畴。二者的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因而具有不同的学理意义。